【中央社╱台北9日電】 2012.08.09 02:46 pm
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增訂經公告的公共場所應置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,以及民眾施予急救免責。
行政院會通過修正案後,將送立法院審議。
為消除民眾疑慮,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,特別引進「救人不受罰」精神。草案增訂,救護人員以外的人,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,適用民法、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。
衛生署指出,據統計,台灣每年約有2萬名患者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,救護車上配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,在救護車上施予心臟電擊,可將患者的存活率從不到1%提升到5%。
如果進一步在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,衛生署說,依照日本經驗顯示,患者存活率可達到38%。
衛生署指出,為消除民眾疑慮、鼓勵民眾對緊急病患伸出援手,參考美國、加拿大等國家「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」的救人不受罰精神,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。 |